根据省教育工会做好《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要求,为更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亚洲通“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的重要指示精神,日前,学校工会委员会设立了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旨在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依法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工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人力资源、教师工作、教务、科研、后勤管理、资产经营、法律服务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交通法学院相关专家、教师代表组成,是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内设组织,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委员从同级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学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能够将各类劳动争议纠纷发现在早、调解在先、化解在小,实现从事后维护向事先监督、被动应对向主动维权的转变,是对教职工权益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保护。
本学期开学以来,全校工会系统正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依法推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根据实际需要,工会还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引导教职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觉利用《劳动合同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矛盾。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亚洲通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为新形势下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教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稳定,都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