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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时报》:路边停车位经营遇障碍 济南停车位新规尚需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17]     点击次数: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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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时报2013年2月17日报道   2012年9月,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区级政府将统一经营管理路内停车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这意味着,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分属不同部门。条例实施一月有余,由于细则不完善、存在交接障碍等问题,该政策面临着推行缓慢的情况。

  停车位经营权归区级政府

  济南市道路停车泊位存在收费多头管理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济南市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方包括交警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有的地方还有个人收费。停车收费的流向也不明确,收费人员有的说“交给街道办”,有的说“交给派出所”,有的说“交给交管大队”,还有的号称“分局直接管理”,更有不少避而不言、笼统地说“上交政府”。

  收费主体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发票不正规……道路停车收费存在诸多乱象。2012年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条例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这就意味着,此后路边停车泊位的经营收费由区一级政府下放到辖区办事处,交警不再参与路边停车收费。山东交通学院教授蔡志理表示,经营权和管理权分开是一个进步,两种权限分属不同部门,可以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有利于规范路边停车。

  到目前为止,条例实施已经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记者在历下区、市中区等多处道路停车位探访发现,停车收费多头管理情况依然存在,提供发票和收费标准也尚不统一,以往停车乱的情况没有得到很大改善。全市仅有少数试点道路实现政府下放到街道办事处统一经营。

  停车位新规诸多细则需跟进

  路边停车泊位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理论上会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混乱状况,然而该政策推进尚需一定时日。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原来由交警部门管理的路边停车位交给辖区街道办事处,改变了交警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现状;但是在交接过程中遇到不少尚不明确的问题,这成为交接的障碍,所以政策推进过程较为缓慢。

  “条例只是给政府统一经营路边停车位规定了一个大方向,但是在落实细节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相关人士表示,比如,收费工作人员的招聘来源,目前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人员是否延用,给车主提供何种停车收费发票,停车费用上缴街道办事处后如何使用、是否公示等问题,条例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移交过程中目前停车位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尚需商榷,或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细则。

  另外,如果车主与收费人员产生纠纷,该拨打哪个监督电话、找哪个部门进行投诉等车主关心的问题,条例中也没有具体规定,仅笼统的规定“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的信息公开牌”。

  “由于缺少具体执行细则和一个统管并推进该政策部门,所以两个单位之间的交接有很多问题不明确,进展十分缓慢。”市中辖区内一名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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